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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模式到底该如何界定?

2023-07-15
如何界定灵活用工?界定灵活用工还要从广义的灵活用工含义说起。



广义的灵活用工涵盖非标准劳动关系和非劳动关系两种。

其中非标准劳动关系部分适用于劳动法调整,非劳动关系是劳动法标准之外的用工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

之所以这么复杂,是因为目前我国“灵活用工”发展迅速,但一直没有统一明确的概念。

并且,“灵活用工”的形式也非常多元化。

一、灵活用工的概念起源:

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时期,为了解决事业问题与社会保障问题,阿特金森于1984年提出的“弹性企业模型”。

“弹性企业模型”指出组织或企业为完成既定任务,不再像过去那样采取刚性的管理方式,而是利用弹性及多样性方式来取代传统的单一化人力雇佣,以适应内外环境压力。



二、灵活用工的多元化解释

目前,我国对于灵活用工没有特定的解释和具体统一的分类标准。但自“灵活用工”的概念诞生以来,不同利益主体基于自身的发展目标也提供了很多不同的解释:

1)《灵活用工与弹性就业机制》一书中表示,“灵活用工”在用工模式、工作时间、地点、环境、薪酬和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展现出“灵活性”。

2)上海外服认为,“灵活用工”的含义主要为三种:


  • 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用工;
  • 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用工;
  • 以及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



3)中国人民大学在《灵活用工——人才为我所有到为我所用》一书中,将“灵活用工”定义为:
以规定工作任务或固定工作时间长度为前提,企业根据关于雇佣关系制度的现行法律法规,通过使用兼职、劳务合作、自雇合作、劳务派遣、短期合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多种工作形式,帮助实现企业人力资源队伍快速调整、精确匹配、弹性管理和敏捷适应环境变化。

4)亿欧智库将“灵活用工”定义为一种区别于传统固定用工模式的新型弹性用工模式,具体表现为:
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场所的灵活、企业方雇佣形式和管理方式的灵活、服务商服务形态的灵活等,其本质是用工关系的灵活,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从传统的劳动关系变为广泛的劳务和合作关系。

5)2022年,未来工作研究院在《中国数字灵⼯市场发展研究报告》中,将“灵活用工”定义为传统标准⽤⼯以外其他模式的总称,包括:非全⽇制⽤⼯、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平台型⽤⼯等形式。

由此可见,“灵活用工”的含义和形式都非常丰富。

三、通过灵活用工的主要分类,来界定灵活用工:

1)非全日制用工《劳工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其工作时长与全日制用工不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是在企业灵活用工中应用最为普遍的用工形式,也是受法律认可的用工模式。

时薪制”的非全日制用工在一定程度能够改善传统用工形式中长时间工作的弊端,以短时且不固定为主要特征。


2)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即员工派遣、人才租赁,主要由劳动派遣公司根据目标公司的用人需求与工作内容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

在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指导劳动者进行一系列的工作劳动任务,最终由用人单位向派遣公司支付费用。劳动关系仅存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

在目前的企业灵活用工形式中,劳务派遣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方式之一,主要特点为能够将雇佣与实际工作分派给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从而实现用人的灵活性。

3)业务外包

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将自身的非核心业务交给第三方服务商,并签订劳务合同,从而完成对企业非核心技术工作的分割。企业可以通过业务外包把非核心工作交给外部专业的劳动力与技术,同时企业专注于发展自身的核心工作,提高自身企业竞争力。

通过业务外包,企业可以将核心力量集中起来,避免企业的发展分散,并且能够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以较少的资金投入完成固定的工作,不断加强自身的工作能力,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在社会上的竞争力与影响力,更加适应当前社会发展与经济环境对企业提出的严格要求。

业务外包的主要特点表现在用人单位只对劳动者进行工作上的监督与培训管理,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最终的工作结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平台型用工



平台型⽤⼯是由过去的短期劳务用工转化而来,是数字化时代新型企业灵活用工模式。

过去的短期劳务用工,得益于数字化平台的网络效应和双边效应,得以进一步发展成为现在的平台型用工。平台型用工主要表现通过平台的供需匹配,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短期用工。

平台型用工的劳动者主要有季节性用工、项目型用工以及短时实习人员等,在形式上具有更广泛的灵活性。

四、区分“劳务派遣”和新型“灵活用工”很重要!

在互联网经济和共享经济快速发展以前,以劳务派遣和外包为代表的传统形式占据了灵活用工的大半壁江山。

而数字化时代的来临,则带来了互联网众包、自由职业者等平台型用工的新型灵活用工服务。

【劳务派遣】:即员工派遣、人才租赁,主要由劳动派遣公司根据目标公司的用人需求与工作内容派遣符合要求的劳动者。

灵活用工前身是劳务派遣,起源于美国,目的是解决严峻的失业问题和沉重的社会保障负担。后流传至日本并发展兴盛。

中国灵活用工市场目前处于起步阶段,渗透率仅占到人力资源行业的9%,其中8%为劳务派遣。

新型【灵活用工】:劳务派遣在改革开放初期起到盘活市场劳动力的作用。但随着互联网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替代劳务派遣的新型灵活用工方式出现。数字技术浪潮带来了更多的短期性工作,且通常是通过在线工作平台产生的。这类互联网零工的产生企业开发出更简洁的新型灵活用工模式,如共享员工、平台用工等。

近几年,国务院大力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要求完善新就业形态支持政策,促进零工市场、灵活就业等健康发展。



-具体区别-

1)用工性质:


  • “劳务派遣”属于全日制劳动工,具体岗位包括劳务派遣基层岗(物业、司机等)、劳务派遣专业岗(工程师等);
  • “新型灵活用工”属于非全日制合同工,参照劳动合同法与服务商和用工方签署合作协议,如众包人员、自营劳动者、经济公司签约人员、实习生等,与任何一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



2)法律适用范围不同:


  • “劳务派遣”参照劳动法与服务商签署劳动合同。
  • “新型灵活用工”参照劳动合同法与服务商和用工方签署合作协议。



3)书面协议不同:


  • “劳务派遣”合同工与劳务派遣服务商签署劳动合同,时间一般在2年以上。
  • “新型灵活用工”与服务商和用工方签署合作协议,时间一般以短期、临时为主。自由职业者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不属于任何一个机构与服务商签订劳动合同。



4)劳动支付不同:


  •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用工单位通过派遣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企业针对劳动力的使用支付对价。
  • “新型灵活用工”依赖平台的特性而产生劳务,直接依附平台。自由职业者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不属于任何一个机构与服务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属于任何一种机构,可服务于多个用工方。



中国灵活用工市场发展20余年,政府对灵活用工规范政策还在不断更新,雇主还在探索新的用工方式、服务商还在进场,中国市场正处在快速成长阶段。

五、中国的灵活用工与就业现状:

2023年的《中国灵活⽤⼯发展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有61.14%的企业在使⽤灵活⽤⼯,比2021年增加5.46%。中国灵活就业者已达2亿⼈。

这充分说明,在互联网数字经济和疫情的影响下,市场环境正处于频繁的波动状态中,灵活用工在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方面已然成为了一种新的用工趋势,灵活用工的崛起将呈现不可阻挡之势。

并且,未来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更加多元化的“新型灵活用工”模式,将受到更多企业用工方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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