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外包
1、只针对于三性岗位: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2014.3.1-2016.2.28).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承揽合同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双方的合意而解除。在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承揽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终止。
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直接短期用工
1、用工时间不足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间断性的岗位
2、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连续第三期要签无固定的情况)。
四、按工作任务用工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且只有大概的工作任务期限,可以没有具体的时间节点。
2、可以不设试用期,也不存在连续第三期要签无固定的情况
五、非全日制用工
1、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如果企业招聘的非全员工未与其上一家解除全日制劳动合同,对上一家企业造成损失的,后一家企业有连带责任。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7、好处:双方可随时解除协议或合同,不存在任何补偿或赔偿。
8、社会保险:如果非全员工稳定工作超过一个月以上,就要为员工参保,不一定要到劳动局参保,在工资中发放也可以。但建议参加工伤险。(工伤险可以参加多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