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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洞察 灵活用工的“前世今生”

2022-04-02

“灵活用工”、“灵活就业”、“平台经济”这些词汇,当下特别火,可以说是“网红词汇”。对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而言,灵活用工业务是传统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的转型升级服务模式,符合部分客户的服务需求;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官方数据显示,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他(她)们从原来的互联网行业、短视频直播平台、文娱行业,快速渗透到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几乎所有以长期就业为主的行业之中;对于政府而言,这几年陆续出台了很多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的支持。

根据我们的调研情况以及经验总结,现将灵活用工的有关内容做如下梳理,以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


“灵活用工”,如何定义?


灵活用工前身是劳务派遣,起源于美国,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普及率较高。后流传至日本并发展兴盛,目前日本为灵活用工最普遍的国家。而我国的灵活用工市场目前处于起步阶段。

我们从瑞可利公司(Recruit Holdings,日本最大的人力资源、分类信息服务企业,成立于1960年)说起,其业务覆盖人力资源、房产、婚庆、旅行、餐饮、美容等十大领域。该公司网站提到,“在不断变化的全球劳动力市场环境中,瑞可利致力于提供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以满足求职者和企业的需求”。瑞可利公司的“蝴蝶结模式”是业内最具特色的商业模式,连接用户和企业,通过匹配(B2B2C)模式,完成灵活用工服务和人才派遣服务。

万宝盛华集团(Manpower,股票代码:2180.HK,行业百强企业)对于灵活用工的描述是,帮助雇主从雇佣1.0 模式下的“标准雇佣关系”进入灵活多样的用工2.0 模式。通过人员外包、岗位外包、项目外包、劳务派遣、兼职等多种“非标准雇佣模式”,为企业提供高性价比的人力资源服务。从而实现灵活的需求匹配与调整空间,以增加组织弹性和敏捷性,降低用工风险,达到增效降本提升企业商业价值。

在科锐国际(Career International,行业百强企业,国内首家登陆A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股票代码:300662.SZ))看来,灵活用工主要分为三类,一为短期灵活用工,典型表现为第三方为企业中因孕产休假等临时性人员空缺进行补位;二为岗位外包,指企业对于前台、助理等支持性岗位的人员外包;三为业务外包,指企业将部分业务直接以BPO的形式交给专业人力资源公司进行管理。通过灵活用工弹性速配模式,支持客户提升组织灵活性、降低雇佣风险和成本。

因此,综合上述三家百强企业对于“灵活用工”业务的界定,参考行业内主流意见,我们可以将“灵活用”做如下定义:灵活用工(Flexible Staffing)是全日制劳动用工(Full-time Employment)以外的四种形态: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经查阅国内现有政策,“灵活用工”一词最早出现在原劳动部2003年12号文件--《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于企业而言,用工形式的多元化衍生出“灵活用工”。对于就业人员而言,就业形式的多元化、灵活化,产生了“灵活就业”。从政府的有关文件来看,更多地称之为“企业用工灵活化”。


与“灵活就业”相关的国家政策

(列举部分)


1、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该文件提到,抓紧研究完善平台企业用工和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社保政策,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积极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引导更多平台从业人员参保。加强对平台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2、2019年1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提到,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明确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用工、就业服务、权益保障办法,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抓紧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的规定。
3、2020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该文件提到,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保费缴纳、薪酬等政策制度,明确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应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报酬权、休息权和职业安全,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探索完善与个人职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教育等行业多点执业新模式。结合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建立灵活就业、“共享用工”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供需对接等就业服务。
4、2022年3月《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中指出,加强灵活就业服务,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层面支持灵活就业,同时需进一步完善配套方案,包括搭建平台、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等。


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关系认定


按目前主流观点,灵活就业人员与所服务的企业/平台之间,可建立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以及承揽关系,存在多样性。我们重点分析不完全劳动关系以及承揽关系。
1、不完全劳动关系
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通俗来讲,“不完全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新特征的新型劳动关系,其实质仍然是劳动关系,是灵活用工和新型用工的一种形式。因此,企业与劳动者需要订立书面协议进行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规制,双方在工时、工资、社保等方面可以进行约定,但在公平就业、劳动保护等方面应享有与传统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等的权利。
我们关注到,2022年3月,由宜昌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邮政管理局联合举办的全省首个快递、外卖行业不完全劳动关系书面协议签订仪式顺利举行。来自中通、圆通、韵达、饿了么等四个快递、外卖平台的企业代表分别与快递员、外卖员代表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企业引导和支持从业人员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

大家在小区、电梯厅可能会听到,外卖小哥手机里传出这类声音,“M团众包,来新单了...”。什么是众包呢?“众包模式”是从业者以个人身份注册网络平台,接受平台统一管理,配送员接受网络平台的指示,只需要登陆平台APP、注册账号,即可抢单配送。众包骑手往往服务时间自由,无固定工作地点,此种模式下,从业者直接与平台产生关系,平台既不将业务进行直接外包,也不成立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进行再外包。

2、承揽关系(非劳动关系)
当下的零工平台业务,主要是“发包+承揽”的业务模式,特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实现发包、任务流转、承揽、成果交付、结算的全业务流程,并通过平台记录、保存证据等,确保过程真实、可回溯。典型行业如网约车、网络主播、快递、外卖配送等。市场主体分为三部分:发包方(企业)、平台企业(人力资源公司、科技服务公司)、承揽方(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我们以互联网用工平台的其中五个类别(配送骑手类、主播电竞类、网约车司机类、家庭服务类、IT服务类)为例,在新就业形态人员与平台之间是否具有依附性角度,相关司法判例中,关于不具有依附性(即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主要表述如下:

■ 不实行考勤制度,配送员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工作量,拥有绝对的自主权,不符合劳动关系最基本的人身依附性与管理属性;

■ 外卖员在接单配送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性;M团网本身也不对外卖员进行管理或者安排工作任务;**公司也从未向配送员支付过劳动报酬;

■ 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接单,平台没有强制工作任务要求,也没有强制在线时间要求,其报酬按单结算;

■ 接单人员按照接单数量结算费用并按照80%提取每单费用,剩余20%由平台作为信息费提取,接单人员收入结算周期、计算方式及获利分配比例,一定程度上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项下工资的结算周期、计算方式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比例。

引自:艾瑞咨询&万宝盛华大中华
《中国灵活用工市场发展研究报告》


新业态人群职业伤害保障保险

在部分城市的试点情况


1、浙江湖州

湖州市2020年5月出台《关于试行快递企业等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的通知》,将“快递骑手”“外卖小哥”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参加工伤保险的年龄条件设置为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这意味着超龄人员和退休返聘人员也被纳入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的参保范围。通过先对这类从业人员参加“单险种工伤保险”(单工伤),再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把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转由商业保险承担。

新业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试行期间行业基准费率参照行业分类邮政业(快递服务)、餐饮业(餐饮配送服务)二类档次(0.4%)。

2、浙江宁波

宁波市2021年12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灵活就业工作的通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平台企业可按照《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和《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规定为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平台企业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争议处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3、江西景德镇

2022年1月,景德镇市出台《景德镇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对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保障范围、伤害认定、待遇项目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新业态从业人员就可以通过平台、劳务代理机构、托管服务机构代办参保登记,每月缴纳10-30元,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最高可享受50万元的伤亡补助金。景德镇探索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填补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缺失,保障了伤残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适应了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需要,对促进就业、保障职工健康有重要意义。

此外,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大都无法缴纳工伤保险,一些企业选择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但导致传统年付型保险无法匹配员工流动性大的现实,因此购险动力不足。据了解,为了满足灵活就业人群的保险保障需求,部分保险公司推出“灵活工作保”、“安达保”,支持用户按天投保,最高保障额度50万元。灵活就业往往有服务时间不确定的特点,此类保险保障期限可以短至一天,按不同天数灵活提供保障。保费也可以按日缴纳,分为0.18、0.53、0.89元三档,分别对应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额,以及1万、3万、5万元的意外医疗费用保障。据悉,平安等保险公司也推出相关的保险产品,为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对“灵活用工”业务的几点思考


1、灵活用工的市场巨大,未来将催生更多的新就业形态
近几年,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网络主播、写手、线上运营、网课老师、健身指导、收纳整理师、养老护理员等新的职业形式层出不穷,新职业行业主要集中在互联网、电商、新零售等新经济类的生活服务业,而这些行业,将成为灵活用工的主场。
随着科技与灵活用工形式的不断发展,按单结算、按次收费成为了典型的基于任务的收费方式。灵活用工从业者面对众多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多劳多得,可灵活安排自己的服务时间。
2、灵活用工的完美呈现,将是任务与人的匹配
在全职模式下,就业形式主要是人岗匹配,把合适的人安排在相应的岗位上。而灵活用工则是任务与人的匹配,把企业提供的岗位变成了任务,把劳动者从岗位中解放出来,实现从“单位人”变成“创客”(灵活就业人群),让他们根据自己的时间去承接任务。当创客的时间颗粒度更细的时候,他可同时承接2-3个任务,任务可以是在不同的商家、不同的店铺内完成的。
3、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人群的关系认定,应兼顾四个因素
笔者认为,双方协议的约定、是否具有更多的人身依附和管理属性、促进灵活用工市场健康发展、平台可承受的成本等维度,是综合考量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人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人群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更多的是存在“不完全劳动关系”以及“承揽关系”。同时,也要防止部分平台企业、用工方通过签订民事协议、劳务协议、承揽协议等方式,将原本属于“劳动者”的人群包装为“灵活就业人员”,规避应当承担的社保、工资支付等法定责任,从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4、企业在设计用工模式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及发展阶段而定
根据此前我们调研走访的情况,绝大多数企业,都有多元化的用工模式,包括自雇、外包、灵活用工、合作等。这种多元化的用工模式,可以优化劳动力配置,实现精益化发展。
展望未来,中国灵活用工市场将逐步走向细分化和高端化的发展之路,不断涌现若干个类似Upwork和Toptal(拓普塔尔)的精英自由职业者的技能展示及任务交易平台,将优秀的自由职业者链接在一起。灵活用工市场的细分,使得任务发布的企业与接收任务的自由职业者能够实现精准匹配,灵活用工平台也将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行业专家的加入,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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