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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此类税务筹划的大门已全面关闭!

2022-01-07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第41号公告),该公告明确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合伙企业权益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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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部份地区、园区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事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形成低税负的核定征收税收洼地。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大多会在税收洼地通过持股平台企业转让,以降低股权转让收益的税负,还有企业和个人通过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降低经营所得的税负。


面对税源竞争,部份税收洼地对独资合伙企业的收入不做性质划分,对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收益、经营所得统一核定征收。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文中第十九条规定,“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随后上海、重庆等核定征收的税收洼地收紧口径,后已基本上改为查账征收。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审计署发布了《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第二点第(六)款第4项提出,“对高收入人员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税问题,税务总局选取核定征收情况较多的地区进行试点,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增设日常监控指标,提高精准监管能力”。近期出台的第41号公告中明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权益性经营所得不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各地其核定征收的政策也就彻底结束了。


第41号公告的收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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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第41号公告可以看到,该公告收紧的仅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且仅是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并不在内;该公告限定的是权益性投资所得,对劳务所得、经营所得也不在范围内


第41号公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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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号公告已终止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权益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全面以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向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后续的实施操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和报送资料;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采用倒填成本的方式实现核定征收的效果,虚假申报属于偷税行为,除了被追征税款外还要接受税收处罚。


在征收管理数字化的大环镜下,税务合规性管理是企业的税务管理方向,税务合规性有助于企业降低税收负担和减少税收风险。


第41号公告后续需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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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征管?

当前对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的按“经营所得”计缴;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1目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可见,当前的税收法规对这块并没有完善,等待进一步法规出台以明确,遇到相关问题值得深究和探讨。


相关的历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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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的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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