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灵活用工平台牌照制度、将牌照制度嵌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资格当中。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0210496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杨高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维护深圳税收、促进税负公平的建议》(市七届政协一次会议委员提案第2021046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开违法、违规转移收入至内地做洼地税筹的案例”、“成立打击‘违法、违规转移收入’专项工作组,申请专项资金”的建议 我局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根据上级工作部署采取专项工作组等组织形式,对隐瞒收入、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逃避税行为,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宣传曝光典型案例,以提高震慑力。经费支持方面,目前已有稽查办案经费作为保障。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安排,精准实施税务监管,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护守法诚信经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关于“探索灵活用工平台牌照制度”、“反馈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提出,推进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合理设置行业准入规定和许可,放宽融合性产品和服务准入限制,清理和规范制约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事项;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同时,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局作为省一级税务机关,没有权限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您提出的探索灵活用工平台牌照制度、将牌照制度嵌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资格当中,以及申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为中央决策建言献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