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法律适用。
劳务派遣适用劳务合同法。劳务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具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体现了对劳务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怀。比如用人单位只有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才能退回劳动派遣单位的派遣员工,不得随意退回。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不禁止自由。
2.不同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涉及三种法律关系,即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动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的实际用工关系。
劳务外包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承包人与从事外包工作的劳务者之间的劳务法律关系(以下简称外包员工),而发包人与外包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劳动或其他就业关系。
三、不同的管理主体。
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员工主要由实际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派遣用人单位。
在劳务外包中,外包员工由承包人直接管理,发包人不得直接管理。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当然不适用于外包员工,否则容易造成与劳务派遣混淆。
但由于大部分劳务外包仍在发包人工厂,发包人需要控制产品质量,所以发包人一般都会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但要注意区分管理权限和方式,因为劳务者管理权限的差异是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核心区别。为了严格区别于劳动派遣,发包人务必禁止对外包员工的直接管理。发包人的要求和指令应直接下达给承包人,承包人和承包人在外包劳务现场指派的管理人员应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间接达到控制的目的。而且发包人的规章制度,也应在相关合同中以附件等方式要求承包人遵守,使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制度和要求对外包员工进行管理。
四、用工范围不同。
由于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点,劳务派遣不应该是整个部门或整条生产线,而应该只是某个岗位或某个岗位的数量。
劳务外包是一个功能齐全的部分,比如某个部门、某个业务单元、某条生产线外包,外包员工应该覆盖或构成一个完整的功能。
五、不同的核心要素。
劳务派遣的核心要素是劳务过程。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派遣员工能否达到预期产值、成品率等成败风险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
劳务外包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人关注承包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不是发包人关注的核心。承包人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外包人员劳务成果的成败风险与发包人无关。
六、不同的经营资质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劳务合同法设立,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法人实体。
劳务外包中的承包商一般没有特殊的经营资质要求,除非有特殊法律规定,即根据外包事项的不同,如果需要特殊的生产资质,承包商应具备。
7.不同的结算方式。
劳务派遣的结算方式根据派遣员工的数量、工作时间和单价确定。加班的话还要考虑加班工资等因素,也就是直接和总劳务时间挂钩。它的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按照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合同标的一般是事。
或者说,在劳务外包下,发包人购买劳务,在劳务派遣下,用人单位购买劳务力。
八、不同的会计处理。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但不包括使用劳动派遣人员支付的管理费和其他人工成本。
在劳务外包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的外包费用中向外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外包费用不计入发包人的工资总额。
九、不同的违法后果。
劳务派遣对被派遣劳务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适用于劳务外包,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员工基本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