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王某受聘于A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岗。A公司的冬季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6点,中午休息1小时。2017年11月14日下午5点20分,王某未请假离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次要责任。2017年11月20日,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辖区社保局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并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关于王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核实王某在2017年11月14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陈某的事故性质属于工伤。
A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王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上诉理由是王某于2017年11月14日下午5点20分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次要责任。但A公司规定下午下班时间为6点,王某从事研发技术岗,该工作不需要外出,王某未下班外出属于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其外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六)项中“因工外出期间”和“在上下班途中”任一要件。
辖区法院认为,社保局作出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法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其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即使职工因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是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但并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即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
案件回顾
王某受聘于A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岗。A公司的冬季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6点,中午休息1小时。2017年11月14日下午5点20分,王某未请假离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次要责任。2017年11月20日,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辖区社保局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并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关于王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核实王某在2017年11月14日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陈某的事故性质属于工伤。
A公司不服该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王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上诉理由是王某于2017年11月14日下午5点20分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次要责任。但A公司规定下午下班时间为6点,王某从事研发技术岗,该工作不需要外出,王某未下班外出属于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其外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六)项中“因工外出期间”和“在上下班途中”任一要件。
辖区法院认为,社保局作出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法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主营
公司主营:代缴社保,代缴工伤一险,
代发工资,税收筹划,劳务外包、供应链外包、阿米巴模式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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