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63.64.6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方式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对派遣工人的五项义务,符合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力派遣方法来节省成本,那么这个目的在未来就无法实现。
(2)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所谓“同工”是指同岗位、同付出、同收益;所谓“同酬”是指在同工的前提下,应享受相同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
(3)被派遣的工人可以参加用人单位的工会,也可以自行组织工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派遣协议与派遣单位达成具体协议,实施这一规定。在操作过程中,还应注意本单位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之间的差异,以避免误解给用人单位带来麻烦。
(4)用人单位不能自行设立派遣机构,向本系统派遣劳动者。
分析了劳务派遣的主要问题。
首先,劳动关系并不清楚。劳动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和工作分别属于两个单位。
二,工资支付是不透明的。由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分为两个,一些劳动企业和用人单位随意扣除工资,不按月支付工资。加班工资不按规定支付,侵犯职工权益后,责任主体不明确。
第三,社会保险不参与。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劳务公司不为劳务人员办理保险手续,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允许劳务人员自行缴纳所有社会保险费。
第四,同一劳动的报酬不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往往是另一种选择,从事苦、脏、累、重的工作,工资低,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
第五,工作时间不规范。被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这是正常的。但是,一些用人单位会随意安排劳务人员加班,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并将违法责任推卸给劳务企业。为了维持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关系,劳务企业不敢帮助劳务人员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六,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地区的劳动力公司以劳动力派遣的形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大量企业派遣低价劳动力人员,导致这些企业的就业结构中正式员工较少。劳动人员较多的异常现象。一些企业甚至将整个生产线包装到外国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劳务公司以外包的形式招聘劳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