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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工?

2024-09-16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被派企业指挥监督下劳动。劳务派遣的 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但却被派遣至要派企业劳动,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状态。

  劳动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涉及的劳动关系较为复杂,如果不对这种用工方式加以限制,任其自由发展,很可能引发许多新的问题,甚至发生用人单位借这一形式逃避法律责任问题。如实践中有用人单位通过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然后与所谓的劳动者派遣单位(本质为一家)恶意串通来规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的现象。对这一现象,我国原有劳动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规定,损害了不少劳动者的利益。为弥补这一立法空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该法第92条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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